顺义政府颁发土地证违法,四中全会“公正司法”精神在北京平谷法院得到落实
2014年12月18日上午11时20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响起了清脆的法槌,法庭内全体起立,所有参加庭审的人员都感受到了法庭的肃穆和法律的庄严。审判长------平谷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张丽颖法官庄重地宣读本案判决:顺义区**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诉顺义区人民政府为***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法案,顺义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仅提供了2002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后的八份证据,由于顺义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后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未提交颁发国有土地证的法律依据。判决确认顺义区人民政府为****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法。
平谷法院判决顺义区人民政府所颁土地证违法,判决结果在村民意料之中,因为顺义区政府为****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证项下199.41亩土地属于三四营村民集体所有,顺义区政府在颁发土地证之前未经省级以上政府征收。根据《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四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只有依法征收一种途径,未经依法征收,在农民集体土地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然而平谷法院在接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立案至判决之日仅三个多月,今天也是第一次开庭,平谷法院却能当庭作出判决,不用说旁听的几十名村民,就是专业从事行政诉讼的本案原告律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邹伙发也深感意外。如此高效的司法,小伙伴们真是惊呆了!法庭内,张丽颖法官话音刚落,旁听席上几十名村民响起了一片热烈的掌声。
据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邹伙发律师介绍,北京三中院立案庭法官告诉代理律师,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北京市法院系统受理的类似案件还是第一起,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而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并未在起诉状上盖章,社长也未签字,实际上本次起诉的提起人是479名村民。具体如何处理,三中院为此专程请示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答复本案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予立案。然而,以这样的形式提起诉讼,却遭到了被告顺义政府和案件第三人天发瑞奇公司当场强烈反对。在原告代理人宣读了最高院司法解释后,此争议平息。
在现行已施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首长应诉制”的情况下,平谷区率先实行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平谷法院在本案和之前的行政审判中,充分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大会议,三中、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依宪行政”精神,使饱受社会垢病的行政立案、审判逐渐走向法制轨道。平谷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有目共睹,平谷法院的行政审判也成为行政司法改革的一面旗帜,让我们为平谷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点赞!